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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餘存之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後,其餘存之貨物已不再銷售 ,該等餘存之貨物在原來購進時所支付的營業稅,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或分配股東或出資人時,即貨物之所有權已移轉與債權人、股東或出資人,其雖未以現金支付,惟等同以現金償還債權人;或等於以現金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行為,按時價(即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化粧品公司於110年6月10日經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惟公司帳上尚有化粧品存貨一批,經股東會決議平均分配給公司5位股東,該批貨物時價(含稅)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甲公司應依前開規定分別開立5張〔時價(含稅)20萬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予5位股東。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有上開應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將可免除漏稅之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eff7da327a94fc781cf7dcbec9016e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