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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分期缴纳遗产税应加计分期利息

最新法令 2023-12-02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于收到遗产税缴款书后,于缴纳期限内缴清税款。惟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纳现金时,可在缴纳期限内,向国税局申请分期缴纳。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规定,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纳现金时,可以在缴纳期限内向国税局申请分18期以内缴纳税款,每期间隔以不超过2个月为限;申请分期缴纳者,须加计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从原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至缴纳日止,依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计算,利率有变动时,依变动后利率计算。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死亡后,仅遗留存款20万元,其余均为不动产及股票,经核定遗产税额为90万元,缴纳期限至112年8月10日,纳税义务人于112年8月1日主张被继承人所遗现金不足以缴纳遗产税款,向该局申请分18期缴纳。本案可分期缴纳金额为90万元,每期5万元,并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112年8月11日)起至缴纳之日止,依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年利率1.60%),分别加计利息如下:
一、 第1期缴纳起迄日为112年8月11日至112年10月10日,纳税义务人于112年10月5日至银行缴纳,银行应加收112年8月11日至112年10月5日计56日之分期利息122元〔即本税50,000元x56日÷365日×1.60%〕。
二、 第2期缴纳起迄日为112年10月11日至112年12月10日,纳税义务人于112年11月1日至银行缴纳,银行应加收112年8月11日至112年11月1日计83日之分期利息181元〔即本税50,000元x83日÷365日×1.60%(利率未变动)〕;其余各期依此类推。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对核准分期缴纳之任何一期应缴税捐,未如期缴纳者,稽徵机关将就未缴清之税款余额一次发单通知补缴,并依规定加计利息。请纳税义务人务必如期缴纳税款,以免影响自身权益。(联络人:徵收及资讯组李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2140)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6db6436525642f5a9f1c44881154c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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