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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分期缴纳遗产税应加计分期利息
一、 第1期缴纳起迄日为112年8月11日至112年10月10日,纳税义务人于112年10月5日至银行缴纳,银行应加收112年8月11日至112年10月5日计56日之分期利息122元〔即本税50,000元x56日÷365日×1.60%〕。
二、 第2期缴纳起迄日为112年10月11日至112年12月10日,纳税义务人于112年11月1日至银行缴纳,银行应加收112年8月11日至112年11月1日计83日之分期利息181元〔即本税50,000元x83日÷365日×1.60%(利率未变动)〕;其余各期依此类推。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对核准分期缴纳之任何一期应缴税捐,未如期缴纳者,稽徵机关将就未缴清之税款余额一次发单通知补缴,并依规定加计利息。请纳税义务人务必如期缴纳税款,以免影响自身权益。(联络人:徵收及资讯组李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2140)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6db6436525642f5a9f1c44881154c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