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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按申报资料核定之案件,改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税额通知书之填具及送达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71条及第102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应于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办理当年度结算及上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又依税捐稽徵法第19条第4项、第5项及税捐稽徵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之规定,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未列入选查之案件,经税捐稽徵机关按申报资料核定,且无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税额通知书之填具及送达:
1.申报适用租税减免规定。
2.申报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盈亏互抵规定。
3.当年度结算申报及上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为併同办理者,其中任一申报项目未按申报资料核定。
该局提醒,本项作业之公告内容将于公告日登载于财政部税务入口网及各地区国税局网站,并同步将公告文书黏贴于主管稽徵机关之公告栏,纳税义务人可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点选「公告讯息\核定税额公告\营利事业所得税(含机关或团体)结(决、清)算申报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询」查询案件公告结果,或可至各地区国税局网站(连结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线上查询。若需申请补发核定通知书者,请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点选「线上服务\电子税务文件\线上申请」或点选「书表及档案下载\申请书表及范例下载\营利事业各项申报书表申请书」下载申请书表,向辖区各地区国税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申请补发。
该局唿吁,凡符合公告作业范围之案件,自公告日发生核定通知书填具及送达之效力。营利事业如发现核定内容有记载或计算错误,应依所得税法第81条规定,于该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内,向该管稽徵机关申请查对或更正;若对该公告核定之税捐处分不服,应依税捐稽徵法第35条第1项第4款规定,于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内,向辖区税捐稽徵机关申请復查。经公告核定之案件,税捐稽徵机关于核课期间内,另经发现应徵之税捐者,仍应依法补徵或并予处罚。(联络人:营所税组李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229)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56c71fdbaf1d4233a208359c974bf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