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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分期缴纳遗产税应加计分期利息

最新法令 2021-10-23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于收到核定纳税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缴清应纳税款。惟如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纳现金时,可在缴纳期限内,向国税局申请分18期以内缴纳。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规定,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纳现金时,可以在缴纳期限内向国税局申请分18期以内缴纳,每期间隔以不超过2个月为限;申请分期缴纳者,须加计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从原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至缴纳日止,依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计算,利率有变动时,依变动后利率计算。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死亡后,仅遗留存款50万元,其余均为不动产,经核定遗产税额为180万元,缴纳期限至110年6月10日,纳税义务人于110年6月1日主张遗产中现金不足以缴纳遗产税款,向该局申请分18期缴纳。本案可分期缴纳金额为180万元,每期10万元,并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110年6月11日)起至缴纳之日止,依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年利率0.78%),分别加计利息如下:
一、 第1期缴纳期间为110年6月11日至110年8月10日,纳税义务人于110年8月6日至银行缴纳,银行应加收110年6月11日至110年8月6日计51日之利息121元〔即本税100,000元×57日÷365日×0.78%(利率未变动)〕。
二、 第2期缴纳期间为110年8月11日至110年10月10日,纳税义务人于110年9月30日至银行缴纳,银行应加收110年6月11日至110年9月30日计112日之利息239元〔即本税100,000元×112日÷365日×0.78%(利率未变动)〕;其余各期依此类推。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对核准分期缴纳之任何一期应缴税捐,未如期缴纳者,稽徵机关将就未缴清之余额税款一次发单通知补缴,并依规定加计利息。请纳税义务人务必如期缴纳税款,以免影响自身权益。
(联络人:徵收科李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2006)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6b856fcefb84e8c845f2c25af7efa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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