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108年7月5日司法院释字第779号解释,落实宪法保障平等权意旨;另配合实务作业检讨,财政部拟具「土地税法部分条文」修法案,在朝野立委共识下,今(21)日经立法院第10届第3会期第13次会议三读通过,俟总统公布后施行。
财政部说明,上开土地税法修正重点如下:
一、增订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移转,免徵土地增值税之要件,包括供公共设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编定及经需用土地人证明等;并明定修正条文施行时尚未确定案件符合上述要件者,亦可适用免徵规定,以保障纳税义务人权益。
二、配合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明定地价税每年11月开徵,俾切合稽徵实务。
财政部进一步表示,有关上述免徵土地增值税之要件「需用土地人证明」,该部将依修正条文之授权规定,于近期发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设施使用认定及核发证明办法」,以利遵行。
新闻稿联络人:曾科长雅萍、徐稽核嘉莉
联络电话:2322-8145、2322-8144
出处: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753f0fd113754fe8a5e55fddb2c929f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