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许多营利事业误认为短漏报所得额没有造 成税捐的逃漏,就不会受到处罚,其实,依所得税法规定,营利事业因受奖励免税或营业亏损,致加计短漏之所得额后仍无应纳税额者,仍应就短漏之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依相关规定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新臺币(下同)90,000元,最低不得少于4,500元。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全年所得额亏损3千余万元,嗣经查获其漏报取自乙公司产物保险理赔收入74万余元,虽加计该短漏所得额后仍为亏损,惟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仍应就该漏报所得额74万余元,依当年度适用之税率17%计算之金额12万余元,处2倍以下之罚锾,因甲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认违章事实,依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规定,处0.4倍罚锾5万余元。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确实申报所得额,切莫心存侥倖,以免因短漏报所得额而被处罚。如仍有不明瞭之处,欢迎至该局网站(网址为https://www.ntbna.gov.tw)查询相关法令或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提供详细谘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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