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10日宣布,金控發行的普通股、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等資本工具,若是由子公司或被投資事業持有,將減損金控用這些資本工具作為合格資本的實質效益,為了避免金控虛增資本,必須將這部分扣除。
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表示,已清查過一次,金控旗下子公司或具重大影響力的公司目前都沒有投資金控的普通股、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所以新法規上路將不會有緩衝期,就等60天預告、且完成修正後上路。
金管會表示,這是參考「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研擬「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4條之1、第8條及附表三修正草案,將預告60天後,決定上路日期。
這次共有兩大修正重點,一是有兩類資本必須排除,其一是金控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力的被投資事業或金控的子公司,持有金控發行的普通股、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等資本工具,金控在計算合格資本時,應視為未發行,也就是要扣除;重大影響力是指持股20%以上、或金控子公司是持股25%以上或指派過半董事、有人事權、編合併報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