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自今(1)日開始至110年9月30日止(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比照推算),為期1個月。另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
財政部指出,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可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按上開方式辦理暫繳,如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僅須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辦理申報。
此外,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及相關函令規定,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所稅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財政部呼籲,應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申報,並可透過該軟體上傳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可節省寶貴時間並降低臨櫃群聚風險。至暫繳稅額繳納方式部分,可逕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列印附條碼繳款書(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按首頁>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之順序操作),並持該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如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得至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稅款。此外,亦可利用已參加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
財政部說明,為減輕受疫情影響之營利事業繳稅資金壓力,該部於110年8月6日核釋營利事業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於110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
該部進一步說明,為簡政便民,倘110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該部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因疫情影響經國稅局核准延(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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