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NEWS & ARTICLE

申请遗产税延期申报规定

最新法令 2020-05-05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如具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申报遗产税者,应于法定申报期限届满前,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之国税局申请延长申报期限。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3条第1项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遗产者,纳税义务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遗产税申报。纳税义务人如因被继承人之遗产庞杂,蒐集费时、或继承人身分文件准备不及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申报者,应由同法第6条规定之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即(一)有遗嘱执行人者,为遗嘱执行人;(二)无遗嘱执行人者,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三)无遗嘱执行人及继承人者,为依法选定之遗产管理人,依同法第26条第1项规定,于遗产税申报期限届满前,检附被继承人除户户籍誊本或死亡诊断证明书正本,及纳税义务人身分证明文件(如委託代理人申请时,应检附委託书),以书面邮寄或透过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国税局申请延长遗产税申报期限,亦可由纳税义务人或代理人亲自向被继承人户籍地国税局暨所属分局、稽徵所申请,但延长期限以3个月为限。
  该局唿吁,纳税义务人应注意遗产税申报期间之规定,如因遗产资料庞杂、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或相关遗产及身分文件资料蒐集不易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申报者,应于规定申报限期届满前,向国税局申请延期;经核准延期者,前后共有9个月的时间可蒐集较完整之财产及扣除额资料,请务必依限完成遗产税申报。
(联络人:审查二科陈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561)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0ea2f218d5d47418d3418427a1bbb33

关注我们

NOTICE 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