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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他方违约而没收之定金,应申报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个人与他人签订土地买卖契约,因买方放弃承买,而没收之定金,依据财政部68年1月9日台财税第30131号函释,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之其他所得,应合併该年度之所得,申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于104年订约出售A地与乙君,约定土地买卖价金为3,000万元并收取5%定金,嗣乙君105年因财务週转失灵,未能依约定时限支付土地余款,并表示放弃承买,甲君依约将已收定金150万元没收抵作违约金,甲君应于没收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将该笔定金列入其他所得。
该局唿吁,个人如因他方违约而没收之定金,属所得税法规定之其他所得,应于没收年度之次年5月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併入申报,切勿遗漏,以免遭受处罚。倘有其他任何疑问,欢迎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迳洽所辖税捐稽徵机关,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联络人:审查三科梁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750)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50b038af8864d6895957c4ae3c2c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