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资通申报10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列报前十年的核定亏损。该公司在98、101年各併购一家公司,于是台北国税局依企业併购法只准扣抵五年亏损,补了4亿200多万税款。最高行政法院去(108)年判决,准适用所得税法抵扣十年规定。东吴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葛克昌赞许法官,他说:「盈亏互抵不是租税优惠,是量能课税。」

所以出现了上述现象,台北国税局引用企併法,只准扣抵前五年亏损。而最高行政法院引用所得税法,让新世纪资通可以扣抵前十年的亏损,因企併法还没修,是修法上的缺失。税法适用不同,让新世纪资通税额相差数亿元。
葛克昌说,量能课税是课税的原则,所以在个人综合所得税中,给予各项免税额和扣除额,因为对「没有负担能力的人不能课税,所以课税标的是净所得。」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正是量能课税的表现。
其实,葛克昌说,我国对于盈亏互抵的限制还是太严格。包括限抵前十年的亏损,而且要有会计师签证的才能给抵扣。
他指出,营所税是期间税,以年度为限,但是企业经营常大起大落,好的时候很赚,亏的时候很惨。尤其新事业新创初期,常亏损多年后才开始好转,如果早先投入的亏损不能抵扣,对企业不公平。
葛克昌说,国外已经认知到盈亏互抵是量能课税,是应该给纳税人的,而不是一种租税优惠,税捐机关捨不得给纳税人。美国在2017年税改时,已经将亏损扣抵年限改为无限期,扣抵限额为获利年度课税所得额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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