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姊妹之间共有房地相当常见,不少亲人之间也会透过法院将共有房地拍卖变价后,再来分钱。不过若其中一位手足基于情感因素或投资规划,决定在拍卖过程中出手买回,等于是二度取得该房地,未来若再出售时,究竟要以哪个时间点来据以判断适用房地交易课税新制还是旧制?财政部近期对此发布最新解释令,判断基准共分为两部分。

第一,买回的房地范围,与原先共有房地权利范围相当的部分,是以最原始取得共有房地的时间点为准;第二,买回房地范围超过原先持有的部分,则须以买回时、取得权利移转证书日为准。
举例而言,甲君和兄弟姊妹在2013年共同继承一处房地,甲君持有部分约三分之一,随后2017年经法院裁判变价分割,但甲君认为该房地有投资潜力,因此在拍卖过程出价买下,准备未来出售获利。
依据财政部新解释令,甲君原持有三分之一部份,是看原始取得时间点,也就是2012年取得,这部分应适用旧制课税;甲君买下、超出原持有范围的剩余三分之二,则是看甲君买下、取得权利移转证书之日为准,也就是2017年,这部分则应依新制课徵房地合一税。
财政部官员表示,一般情况下,民众(多为兄弟姊妹之间)共有房地,若因为各自持有部分过于零散,难以直接分割时,可依据民法规定请法院裁判变价、拍卖,各共有人省去分地困扰,直接分钱。
而有种情况是,其中一位原共有人放不下该房地,捨不得祖产流落他人之手,或基于投资规划、看好该房地潜力,有可能在法院拍卖程序中,就出价买下原共有房地。
不过此时就产生了疑义,若未来这笔房地再度出售时,该以原共有地取得时间点,还是以拍卖取得时间点,来认定适用新旧制课税呢?
官员表示,由于税法针对这种情况,过去并未给出明确答案,因此在实务上产生疑虑,因此财政部统一作出解释令,以供徵纳双方遵循,类似案件再出售时,将分为两部分来认定以新制或旧制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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