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近日报载高所得者不用缴税,有税制漏洞之虞,财政部说明如下:
一、综合所得税(下称综所税)之课徵,系以申报户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减除免税额及扣除额(包括标准扣除额及列举扣除额择一,及各项特别扣除额)后之余额为综合所得净额,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又依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4条规定,申报户依规定减除之免税额及扣除额合计数小于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总额者,不足部分得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该等扣除项目之订定,旨在满足纳税义务人基本生活所需或维持基本生活品质,纳税义务人倘因负担该等费用致降低其纳税能力,该等费用支出得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以适度衡量其纳税能力。
二、分析近年来综所税申报资料,高所得者免缴税之案件,多系列举扣除高额之政府捐赠或医药费。现行规定对政府捐赠金额得全数列举扣除之立法目的,系为挹注政府财源用以支应公共建设、国防及其他政府支出;至医药费列举扣除部分,系为减轻家庭成员因生病须支付医疗费用之负担,爰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之医药费,得核实列举自综合所得总额中扣除。纳税义务人倘确实大额支出前揭费用,于申报综所税时将减少综合所得净额,甚至为零而无须缴税,系反映其负担该等费用后之纳税能力。
三、为防杜纳税义务人列报不实扣除额规避综所税,各地区国税局每年均对列报大额之捐赠及医药费案件列管查核,倘纳税义务人经查有列报不合规定者,稽徵机关将依法剔除后重新计算应补税额,向纳税义务人发单补徵,如属故意虚报者,并将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裁处罚锾,以维护租税公平,遏止逃漏税捐行为。
四、综所税各项扣除额向为外界关注之焦点,财政部将持续蒐集相关资料,通盘检讨各项扣除额规定之合宜性,强化租税制度应发挥之改善所得分配功能,以符合社会期待。
新闻稿联络人:王科长俊龙
联络电话:02-23228122
财政部赋税署:地址:116055臺北市文山区罗斯福路6段142巷1号 联络电话:(02)2322-8000 传真:(02)2396-9038
服务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08:30~12:30&13:30~17:30
财政部赋税署监察组、稽核组: 地址:110055臺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4段547号6、7楼 总机:(02)2764-2296
财政部赋税署地方税免税及限制出境等业务: 地址:540024南投县南投市中兴路667号5楼 总机:(049)2232-733
版权所有:财政部赋税署 建议浏览解析度1024*768,并符合IE10(含)以上、Firefox及Chrome浏览
出处: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fc79503472804a579451c8c59ca2ac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