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赋税署表示,地价税以每年8月31日土地登记簿所载之所有权人为纳税义务人,倘土地所有权属于公同共有者,以管理者为纳税义务人。倘公同共有土地未设置管理人,地方税稽徵机关将以公同共有户归户一张缴款书,并以全体公同共有人为纳税义务人,向其中一人送达缴款书,及向全体公同共有人寄送地价税核定通知书。全体公同共有人对于该公同共有土地课徵之地价税应负连带责任,倘逾缴纳期限30日后仍未缴纳者,地方税稽徵机关系以全体公同共有人为移送执行对象。
赋税署进一步说明,公同共有人如果想要先缴纳属于自己应负担部分的地价税,可向地方税稽徵机关申请分单缴纳,经核准后,原有缴款书会拆分为申请分单及未申请分单缴纳缴款书。实务上常发生部分公同共有人虽已申请分单并缴纳地价税,未申请分单缴纳之地价税仍有欠税,地方税稽徵机关为顾及已分单缴纳税款公同共有人权益及感受,于办理是类案件欠税移送执行时,将会建请行政执行机关先执行未缴纳税款之公同共有人之财产,倘其无财产可供执行,再执行已申请分单并缴纳税款之公同共有人之财产。
举例说明,甲君过世遗留一笔土地由继承人公同共有,继承人为A、B、C、D、E,该土地之地价税如果A申请分单缴纳,其他继承人B、C、D、E未缴纳,A虽仍与B、C、D、E就未缴纳部分共同负连带缴税责任,但是在移送强制执行时,地方税稽徵机关会请行政执行机关先就未缴税之继承人B、C、D、E的财产执行,以维护已缴税继承人A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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