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NEWS & ARTICLE
遗产管理人办理遗产税之申报期限相关规定
该局指出,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具有正当理由不能依上开规定申报期限如期申报时,可以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6条规定,在申报期限届满前,以书面申请延长申报期限。依民法第1179条规定,遗产管理人须声请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间,由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报明债权,其于上述期间未届满前,尚无法确定被继承人死亡前未偿债务并自遗产总额中扣除,此类由遗产管理人申报遗产税之案件,如已依规定向法院声请公示催告,可于申报期限内申请延长申报期限至公示催告期限届满1个月内提出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于108年3月29日死亡,因甲无继承人,于110年9月17日经法院选定乙律师为遗产管理人,则甲遗产税申报期限即自110年9月17日起算6个月为111年3月17日。惟乙律师声请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于110年10月14日刊登新闻纸公示催告期间1年6个月,由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于期间内申报债权。则乙律师可于甲遗产税申报期限(111年3月17日)内向税稽徵机关申请延长遗产税申报期限,至本案公示催告届满期限(112年4月14日)1个月内,即可延长至112年5月14日。
该局唿吁,遗产管理人应注意遗产税申报期限之规定,如不能如期申报,亦应在规定申报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以免遭漏报处罚或加徵利息,若仍有疑义或不谙税法规定者,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迳洽辖区国税局,以维护自身权益。
(联络人:审查二科陈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561)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f3eb4afd3b745bea13286ccba993fc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