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为监理总署(The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近日唿吁加密货币公司在6月30日前,向监管机关提交申请,并阐明该公司将如何因应新的反洗钱要求。
FCA表示,之所以必须在月底前提交申请,是为了让监管机构有足够时间审查申请、监督企业,并在加密货币公司未符合要求时採取行动,以便让加密货币公司能顺利在2021年1月10日之前完成註册程序。FCA将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企业实体、申请人等相关资讯,并概述公司营业目标、反洗钱框架、如何进行风险评估等。
同时,FCA提出警告,任何在2020年1月10日前在英国开展业务,并且在2021年1月10日前未在FCA成功註册的加密货币公司,都必须停止营运。所有要在2021年1月10日之后开始营运的新企业,皆必须在开展业务之前向FCA註册。
事实上,早在今年1月10日,FCA就表明将对加密货币企业进行监督,要求加密货币公司除了必须遵循反洗钱(AML)以及反恐怖融资(CTF)政策,其法源依据来自于欧盟第五条反洗钱指令(5AMLD),以及修订后的《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资金转移法规2017(MLR 2017)》。
作为率先提出金融监理沙盒概念的国家,英国一直是金融科技的领跑者,而该国也并未忽视加密货币的巨大潜力,自2014年开始,英国央行便开始研究加密货币。随着近来越来越多人表现出对加密资产的强烈关注,英国又是怎么看待加密货币的呢?现行加密货币监管政策又为何?
明确定义加密资产
去年1月23日,英国FCA发布了一份长达50页的谘询文件《加密资产指导方针(Guidance on Cryptoassets)》,旨在帮助市场参与者瞭解其数位资产是否处于监管范围内、其业务适用于哪些监管法规,以及这些业务是否需要监管机关授权。
该份文件还概述了加密资产的各项定义,以及这些加密货币资产适用于哪些法规。FCA将加密资产定义为国家监管活动令(RAO)底下的「特定投资(Specified Investments)」,或是由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I(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 II)所规定的「金融工具」,这些加密资产也有可能受到支付服务条例(Payment Services Regulations,PSRs)或是电子货币条例(E-Money Regulations,EMRs)的约束。
另外,该指南将加密货币分为 3 类:
- 交易型代币(Exchange Token):一种作为交易手段的加密资产,通常由政府外的机构所发行或支持。
- 证券型代币(Security Token):一种与传统投资工具相似,可作为投资手段的加密资产,通常为以类似于股票、债券的形式出现。
- 功能型代币(Utility Token):赋予用户可接触产品的权力,但不涉及股权的加密资产,因此不受监管法规约束。
比特币无法可管?
在向各界人士公开徵求意见长达6个月时间后,FCA再度释出监管指南,在参考了英国加密资产工作小组报告(CATF)后,FCA将比特币、以太坊、莱特币等加密货币定义为「交易代币(Exchange Tokens)」,因而不受监管限制,但仍必须符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范。
针对STO
在更新版监管指南中,FCA也为证券型代币(STO)下了定义。由于STO具备类似于股票或债券等债务金融工具性质,被归类在「特定投资」的范畴之下,因而成为FCA的监管业务,且必须遵守修订版《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 II)》。
加密货币相关税收
去年11月,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针对加密货币相关税收发布新声明。声明中强调,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并非「货币」,而是一种「资产」。
由于HMRC认为,加密资产不符合证券及股票的定义,且加密资产的转让不属于土地交易,所以不会对其徵收印花保留税(Stamp Duty Reserve Tax, SDRT)以及印花土地税(Stamp Duty Land Tax),但若涉及开採、买卖代币、将代币交易为其他资产等服务的公司,则有义务缴纳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印花税和国民保险金等。
积极探索央行数位货币(CBDC)
今年3月,英国发布名为《央行数位货币:机遇、挑战与设计(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Opportunities, challenges and design)》的报告,探讨将CBDC引入现有市场,并将其用于日常生活的可能。
该报告还指出,尽管许多CBDC都和分散式帐本技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DLT)有关,但英国的CBDC并不一定要如此,并强调目前并不存在中心化机构不能建构CBDC的理由。
出处:https://bitnance.vip/news/97f88bc3-4aca-4060-8be0-cf7e5e5e3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