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在中美贸易战及国际反避税趋势下,许多厂商回臺投资兴建厂房,因增建固定资产之部分资金如向银行融资,其借款产生之利息费用,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8款规定,在建造期间应付之利息费用,应以资本支出列帐,但建筑完成后,也就是取得使用执照之日或实际完工受领之日后,所应支付的利息即可作为费用列支。
该局举例说明,日前查核甲公司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该公司107年度申报资产负债表载有未完工程7,000万元、损益及税额计算表申报利息支出100万元,经进一步查证,该支出系甲公司因增建厂房而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费用,惟该增建厂房工程于108年度完工,所以甲公司107年度所支付的利息并非当期费用,而应转列为该厂房的建造成本,遂调减甲公司107年度列报利息费用100万元,核定补缴税款20万元。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办理结算申报时,应注意税法及相关规定正确申报,以免错误遭调整补税,如仍有不明瞭之处,可至该局网站(网址为https://www.ntbna.gov.tw)查询相关法令或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提供详细之谘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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