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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農曆春節假期,112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13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改訂為113年2月15日至113年2月24日

最新法令 2024-01-23

財政部表示,配合農曆春節假期,112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13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之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改訂為113年2月15日(星期四)至24日(星期六)。

財政部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0條、第4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4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18條規定,112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13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稽徵機關原應於113年1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營業人,繳納期間自113年2月1日至10日止。考量113年2月8日至14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為維護營業人權益,並利依限繳納,爰改訂繳納期間為113年2月15日至24日(該日為星期六,順延以26日為繳納期間末日)。另為方便營業人繳納稅款,提供便利商店、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信用卡、電子支付帳戶及行動支付等多元繳稅管道,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末日(即26日)之後3日(即29日)24時,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逾期繳納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因此,上開營業人逾113年2月26日繳納稅款者,為逾期繳納案件,將自同年3月1日起依法加徵滯納金。該部籲請營業人注意繳納期限並於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上開營業人,應於繳納期間末日(即113年2月26日)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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