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108年7月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凡符合衛生福利部108年10月23日衛部顧字第1081962863號令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長照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長照扣除額訂有排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8年度為670萬)者。
財政部於109年4月13日發佈台財稅字第10904551750號公告,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至109年6月30日止;該所指出,納稅人如欲申報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且屬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所需檢附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已函告彈性放寬取得時間至1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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