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租赁合约虽非属印花税课徵范围,依法免缴印花税。新北市政府税捐稽徵处今(7)日指出,但若收款人在租约上註记收取款项并签章,则该租约已具银钱收据性质,应课徵印花税,即每次收款时,房东或房客应按收款金额缴(贴)4‰印花税(票)。
新北市政府税捐稽徵处举例,甲向乙承租房屋一间,签约时乙向甲收取首月租金2万元及保证押金5万元,并于租约上签章註明收讫;退租时甲向乙收回保证押金5万元,因该租赁契约已兼具银钱收据性质,乙于签约收款时,应按收款金额7万元之4‰缴(贴)印花税(票)280元;甲于退租收回押金时,应按收款金额5万元之4‰缴(贴)印花税(票)200元。
若房东或房客检视租赁契约已具银钱收据性质,应尽速依据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一规定自行补缴印花税或补贴印花税票,则可免除逃漏税之处罚。
新北市政府表示,但补缴之税款,应自收款立据日之次日起至补缴之日止,依邮政储金匯业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併缴纳。否则一经税捐稽徵机关查获有短、漏缴(贴)印花税(票)的情形,除须补缴(贴)印花税(票)外,并按漏税额处5倍至15倍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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