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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收取加盟金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最新法令 2022-06-19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收取加盟业主之加盟金,属销售货物或劳务行为,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交付加盟业主,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许多经营美食小吃或手摇饮品等营业人採开放加盟方式扩展客源,并提升品牌知名度,其收取各加盟业主之加盟金,系提供销售型态服务谘询、原物料或机器设备等所收取一切费用,属销售劳务或货物行为,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该局举例说明:营业人甲公司经营美食小吃并对外开放加盟,经查得其收取数十家业主给付之加盟金合计1千余万元,均未依法开立统一发票交付加盟业主,除对甲公司短漏报之销售额,补徵营业税额70余万元外,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处罚。
  该局唿吁,营业人开放加盟方式收取之加盟金,如有漏开统一发票并漏报销售额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税款,可加息免罚。营业人如有任何疑问,可就近向所辖国税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询,亦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谘询,将有专人竭诚为您服务。
(联络人:审查三科黄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1765)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65e87c7de584ada9db153a9773b7d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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