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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适用资金专法引资回臺,本(109)年8月14日前申请核准匯回资金者税率8%

最新法令 2020-06-17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臺商如有调整投资架构及全球营运布局而匯回资金的需求,申请适用「境外资金匯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及「境外资金匯回管理运用及课税作业办法」,在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间申请且在核准期限内匯回存入资金者,适用税率8%;在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间申请且在核准期限内匯回存入资金者,适用税率10%。
       该局进一步说明,个人或营利事业有意将资金匯回进行投资者,请先向户籍所在地或登记地的国税局(总局)提出申请,应附之文件详如附表,经核准后应于国税局核准文书发文之日起算1个月内,向受理银行办理外匯存款专户开户并将境外资金匯回存入该专户,未能于期限内匯回存入者,可在期限届满前向国税局申请展延1次,展延期间以1个月为限。
       该局已建置「境外资金匯回专法」网站专区(路径:首页/服务园地/主题类/境外资金匯回专法专区)放置相关法令规定、常见问答及申报书表,请多加利用;如有相关问题,请向该局专人谘询窗口【营利事业:(03)339-6789分机1361薛小姐;个人:(03)339-6789分机1405廖小姐】洽询。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二科   邱股长
联络电话:(03)3396789转1436
 


出处: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1fd3ed6bfce649f8a8c93f57a28b7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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