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5G频谱竞标在各界惊唿声中以超出想像的鉅额标金完成,电信业者已全力冲刺开台提供5G服务。与此同时,电信管理法及其子法也即将实施,其与现行电信法二者间如何过渡适用,以及与5G所衍生相关议题,自为社会大众所持续关注。
其中,在「共频共网」议题上,由于涉及5G频率及网路资源之整体规划与使用,相关网路合作原则不仅攸关资源有效运用及竞争公平性之维持,以及消费者就5G服务权益保障,亦至关重要。
从政策及法制面上来看,主管机关应维持政策、法规、执行等面向之一贯性、一致性、稳定性,才是符合产业长久健全发展暨兼顾产业利益、公平竞争。
检视行政机关对于共频共网政策及法规订定之脉络,可看出前述原则都已落实于各个阶段之规划中。
首先,行政院在去年5月10日核定的台湾5G行动计画,鑑于5G初期建设成本庞大,以及建设将始于人口密集都会区等考量,因此开放相关5G基础设施之共建共用,兼具分摊建设成本及引导业者加速非人口密集区5G网路建设之效益。
之后,主管机关即透过去年6月26日公布的电信管理法第58条,明确开放「频率共用」,落实上述政策方向。不过,因法律生效及适用的时间落差,主管机关及业者将会面临电信管理法及其子法正式施行期间,落在首次5G频谱竞标之后,所生法律适用疑义。
也就是说,竞标当时所适用之原电信法并无「共频」规定,但竞标后因电信管理法下允许「频率共用」,可能产生新旧法规适用等诸多疑虑,使有意参与5G竞标之业者,无法对频谱价值做出估算。
因此,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随即通过「5G得标者设置网路及频率原则讨论案」,于5G释照前研订相关原则,让有意参与竞标者知悉,以利其后续竞标及营运考量。NCC并办理说明会,针对设置网路共用之条件、共用频率频宽上限、应履行之建设与涵盖义务、及消费者保护等议题,蒐集利害关系人意见。
在5G「频段竞价作业」开始前,NCC再次召开会议,向电信业者揭示未来电信事业「频率共用」相关管理规范,并强调「102、104及106年度释出之4G频率初期暂不先开放共用,未来于徵询业界共识后,再纳入法规」。
至于今年7月1日生效的「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办法」第17条明订得申请共用之各款频段以第一次释出之5G频率(3500 MHz、28000 MHz)为限,实系遵循前揭政策方向,以维护政府诚信及对业者之保障。
而业者基于政府前所揭示之「频率共用」相关管理规范,综合考量其所持有之频谱资源(含3G、4G)运用,判断所欲取得竞标之频谱大小及价值,并在此基础下,经审慎决定后支出庞大标金。
若后续政策恣意经更改,纳入原先不开放共频共网的4G频段,将破坏业者先前对政府相关法规订定与政策宣示之信赖,影响市场秩序并造成企业重大之经营风险。尤其5G频率甫完成释照,且业者刻正获核可加速建设中,实不宜在此时破坏业者已稳定信赖之法规环境,造成产业波澜。
(本文由理律法律事务所资深律师简维克口述,记者林于蘅採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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