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为便利扣缴义务人知悉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经稽徵机关核准适用之净利率及境内利润贡献程度,以利正确扣缴税款,该局已将经核准境外电商名单置于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站(网址:https://www.etax.nat.gov.tw)首页/境外电商课税专区/营利事业所得税专区,提供扣缴义务人查询。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107年1月2日台财税字第10604704390号令规定,外国营利事业利用网路跨境销售电子劳务予我国境内营利事业,其收取之报酬属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之我国来源所得,如该外国营利事业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我国营利事业应于给付该外国营利事业报酬时,由扣缴义务人依所得税法第88条及第92条规定扣取税款及向该管稽徵机关办理扣缴凭单申报。
该局指出,自106年度起,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认定属我国来源收入,如可提示帐簿、文据供核,得以取得收入核实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后之余额计算我国课税所得额;如无法提示帐簿、文据,但可提示合约、主要营业项目、我国境内外交易流程说明及足资证明文件供稽徵机关核定其主要营业项目者,该外国营利事业得向稽徵机关申请并核定其适用之净利率及境内利润贡献程度,据以计算我国课税所得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外国营利事业已申请并经核定适用净利率及境内利润贡献程度,则扣缴义务人于给付时,得以我国来源收入依该净利率及贡献程度计算所得额,依规定之扣缴率20%扣缴税款(我国来源收入×核定净利率×境内利润贡献程度×扣缴率20%);倘该外国营利事业于取得报酬后才申请核定适用之净利率及境内利润贡献程度,致其已被扣缴之税款与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实际所得额或净利率、境内利润贡献程度计算之应扣缴税款不同,而有溢缴之扣缴税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内,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亦可委託扣缴义务人为代理人),向稽徵机关申请退税。
该局提醒,扣缴义务人给付境外电商报酬时,可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站查询核准适用净利率及境内利润贡献程度之境外电商名单,如给付对象业经核准适用净利率及境内利润贡献度者,即可洽该境外电商提供核准文件,依所核定净利率及境内利润贡献度计算扣缴税款,以正确扣缴税款,并简化徵纳双方之缴退作业程序。
(联络人:审查二科吕股长;电话02-2311-3711分机1550)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634d76b7c2545b8a04eeea7a3e3e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