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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可否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120,000元,經該局依甲君所選,核定其扣除額外,併同其餘調整,尚有應補稅額。嗣甲君主張其辦理結算申報時,因未備齊列舉扣除額相關單據,故暫先勾選標準扣除額申報,現既已補齊單據,請求改依列舉扣除額重新計算稅額。經該局以甲君結算申報案件既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120,000元,並經該局據以核定,相關核定通知書及核定稅額繳款書亦已合法送達,甲君依法不得再於稽徵機關核定後,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乃維持原核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發現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請儘速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改採適用列舉扣除額,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1d648d26ba7543c99f3137d078e60f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