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之扩大书面审核营利事业,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注意事项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适用「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以下简称109年度扩大书审要点)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之营利事业,如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致109年度营业收入净额较108年度减少达30%(营业期间不满一年者,按其实际营业月份相当全年之比例换算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计算)者,其于适用109年度扩大书审要点之纯益率标准时,免事前申请(惟应于「损益及税额计算表」右下方之「附註八、□」打「✓」),即得就109年度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按80%计算。惟帐载结算纯益率高于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按80%计算者,仍应依帐载结算纯益率申报缴纳税款(参A公司案例)。 该局说明,採前揭计算方式者,如同时符合开立电子发票奖励措施,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得降低1%者,于换算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时,应先降低1%,再按80%计算(参B公司案例)。 该局进一步说明,适用扩大书审之营利事业,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而自政府领取之免税补助款,应于取得年度帐列其他收入,申报时再自行依法调减该免税之其他收入,并以调减后之营业收入与非营业收入,计算调整后之纯益率,调整后之纯益率如高于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按80%计算者,仍应依较高之纯益率申报缴纳税款(参C公司案例)。 该局提醒,适用扩大书审营利事业,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而得降低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者,可依上述举例说明原则,计算申报应採用之纯益率,以免因计算错误而影响自身权益。(联络人:审查一科刘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296)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517efa97dc14f3cb4bd3e197a60fa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