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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请退还减徵之货物税,应列为固定资产成本或当年度费用之减项
该局进一步表示,营利事业如于购买次年度才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依前开财政部109年令第2点后段规定,应于申请时将该退税款列为资产未折减余额之减项,依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按减除该退税款后之帐面价值,以尚未使用之耐用年数计提折旧,该货物如原本是以费用列帐者,则应列为申请年度之其他收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年10月1日购买营业用分离式冷气机70,000元,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7条之1规定列为费用,甲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前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2,000元,应将该退税款2,000元作为当年度费用之减项;甲公司如于次年1月1日以后才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则应于申请年度(即111年度)列报其他收入。
该局唿吁,营利事业依货物税条例规定申请退还减徵之货物税税额时,应注意该税额之税务处理方式及时点,以免造成短漏报所得额。
(联络人:审查一科郭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250)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a585c0aaa764f6286410492860abfd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