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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常见错误或疏漏态样

最新法令 2023-05-07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自本(11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为协助营利事业依法正确申报纳税,避免因错误申报致遭补税处罚,该局整理营利事业常见之申报错误或疏漏态样,提醒营利事业申报时加以留意:
一、营利事业出售境外公司于境外发行之股票及期货商品所得,非属所得税法第4条之1及第4条之2停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不得列报为停徵所得税之证券、期货交易所得。
二、营利事业未编制各式成本表,经按同业利润标准申报营业成本,惟该营利事业系经营2种不同行业,应分别依实际经营之行业别,适用各该标准行业代号之同业利润标准计算营业成本。
三、营利事业固定资产之折旧,应按不短于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之耐用年数提列,以免超提折旧费用。
四、营利事业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及土地,其买卖合约已划分房屋款及土地款且房屋款未明显较时价为低,应按该买卖合约计算房屋销售价格,不适用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32条第3款规定,依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含营业税)占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含营业税)及土地公告现值总额之比例计算房屋销售价格。
五、营利事业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7条及第77条之1规定,修缮费支出其效能超过2年且支出金额超过新臺币(下同)8万元,应列为资本支出。
六、营利事业经营外销业务产生之损失,依营利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之1之规定,除应取得发生损失之证明文件外,倘损失金额每笔超过90万元,尚须检附国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出具之证明文件,作为认列外销损失之依据。
  该局吁请营利事业务必依所得税法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结算申报,倘须更进一步瞭解有关规定,可至该局网站(网址为https://www.ntbt.gov.tw)查询相关法令,亦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提供详尽且完备之谘询服务。(联络人:营所税组 孙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1218)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da5de106cd24b269d5d243f1b027e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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