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NEWS & ARTICLE
小规模营业人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可于查定税额内扣减该进项税额的10%
该局说明,小规模营业人系由稽徵机关查定其每月销售额,每3个月寄发缴款书通知缴纳营业税。由于小规模营业人非属加值体系之营业人,免开立统一发票,为强化进销勾稽效果,并鼓励其索取统一发票,小规模营业人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5条规定,于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时,如已取得载有其名称、地址、统一编号及营业税额之凭证,且无同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不得扣抵之情形,并分别于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者,该进项税额的10%可在当期营业税查定税额内扣减;惟如未依限申报,或非当期各月份进项凭证,则不得扣减。
该局举例说明,甲商号为小规模营业人,经稽徵机关查定其每月销售额为新臺币(以下同)150,000元、税额1,500元(150,000元x1%=1,500元),故甲商号110年1-3月份查定营业税额为4,500元,因其取得并已依限申报符合规定之进项凭证税额有10,000元,则当期应纳税额为3,500元〔4,500-(10,000元x10%)=3,500元〕。
该局提醒,按查定课徵营业税之小规模营业人,于购买货物或劳务时,记得索取统一发票,并于规定期限内申报,即可依上述说明扣减查定之营业税额。
(联络人:审查四科张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2575)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d29fb1d15144f638e48e01bbed7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