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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全职研发人员参与研发专业知识之教育训练费用得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研发支出投资抵减
该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入适用产业创新条例之研究发展支出,得选择于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或于支出金额10%限度内自当年度起3年内抵减各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并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前开研究发展支出自109年度起包括全职研发人员参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之教育训练费用,依研发投抵办法第8条之1规定,所称教育训练应为执行研究发展计画所需,包括自行办理、委託办理或与其他公司、有限合伙事业或相关团体联合办理,且指派所属全职研发人员参与训练,以提升研发人员执行该计画相关之研发技术或专业能力,符合规定之教育训练活动费用如下:
一、师资之钟点费及旅费。
二、受训员工之旅费及缴交训练单位之费用。
三、教材费、保险费、训练期间伙食费及场地费。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当年度举办教育训练活动费用新臺币(下同)4,500,000元,其中由非全职研发人员参加之训练费用为2,000,000元,由全职研发人员参加之训练费用为2,500,000元(包括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有关之训练费用1,500,000元,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无关之训练费用1,000,000元),前述由全职研发人员参加且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有关之训练费用1,500,000元得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之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其余非由全职研发人员参加之训练费用2,000,000元,或虽由全职研发人员参加惟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无关之训练费用1,000,000元,均不得适用。
该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109年度如有全职研发人员参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之教育训练费用欲申请适用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于110年2月起至6月底止,依研发投抵办法第14条第1项规定,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研发活动审查申请时,应一併检附教育训练项目明细表、参训人员名册及执行情形之相关文件,并于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相关支出,以免影响适用投资抵减之权益。
(联络人:陈股长,联络电话:23113711分机1284)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ebdf19c4c0347a28f332b34d1ed41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