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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行应将已靠行过户货车车主承揽之托运收入,併入货运行收入报缴营业税

最新法令 2020-08-12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个人以其已靠行过户于汽车货运行之货车,自行承揽托运业务取得之收入,应列为该汽车货运行之收入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规定课徵营业税;所谓销售劳务,依同法第3条第2项规定,系指提供劳务予他人,或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价者。营业人如提供货车帮人托运物品取得托运收入者,应依规定报缴营业税。又靠行车之货车车主,如将其所有之货车已向公路监理机关登记过户为汽车货运行参加营运,即属汽车货运行之资产,其因营运而发生之各项税捐缴纳义务,自应以登记之汽车货运行为纳税义务人。是以,个人以其已靠行且完成过户予汽车货运行之货车,自行承揽托运业务而取得之收入,应列为汽车货运行之收入,依法课徵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卡车5辆,登记并过户于乙货运行参加营运,甲君自行承揽丙基金会之托运业务,取得托运收入105,000元,惟乙货运行未将其收入开立统一发票亦未申报营业税,经所辖国税局查获后,乙货运行除遭补徵本税5,000元外,并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规定裁处罚锾。
  该局唿吁,有接受个人货车车主将货车靠行,且完成登记过户之货运行应留意,就个人货车车主自行承揽托运业务所取得之收入,该项收入仍属货运行之收入,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营业人应自行检视,如有发现漏未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于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请尽速办理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以免受罚。
(联络人:审查四科沈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2576)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8dfe3d041274ce5b0035a3ec353ca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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