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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符合规定者得免办暂缴申报

最新法令 2020-09-1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营利事业应于1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间办理暂缴申报,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依所得税法第67条规定办理:
1、营利事业未以投资抵减税额、行政救济留抵税额及扣缴税额抵减暂缴税额,自行向公库缴纳暂缴税款者。
2、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税依所得税法第98条之1规定,应由营业代理人或给付人扣缴者。
3、独资、合伙组织及经核定之小规模营利事业。
4、营利事业于暂缴申报期限届满前遇有解散、废止、合併或转让情事,依规定应办理当期决算者。
5、本年度新开业或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无应纳税额者。
6、依法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者。
7、其他经财政部核定之营利事业。
8、非採试算法之营利事业,其应纳暂缴税额在2,000元以下。
9、营利事业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得申请免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
(1)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纾困条例第9条第3项授权订定之办法提供纾困相关措施者。
(2)其他因受疫情影响,致短期间内营业收入骤减者。

民众如有任何国税相关疑问,欢迎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所将竭诚为您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北港稽徵所营所遗赠税股石慧敏
电话:05-7820249转106
 


出处: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06734422a7946b488868abdfc7395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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