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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符合規定者得免辦暫繳申報

最新法令 2020-09-1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1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間辦理暫繳申報,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
1、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3、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4、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限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者。
5、本年度新開業或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者。
6、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7、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8、非採試算法之營利事業,其應納暫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
9、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
(2)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

民眾如有任何國稅相關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石慧敏
電話:05-7820249轉106
 


出處: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806734422a7946b488868abdfc7395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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