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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未来发票可以对奖吗?

最新法令 2020-09-14

王小姐来电询问,109年8月底到臺南某店家消费,却拿到109年9-10月份统一发票,可以对奖吗?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1条规定,非当期之统一发票,不得开立使用,但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因此,如双月份最后几天,指定贩售统一发票机构已无库存统一发票,营业人在买不到当期统一发票,而销售货物或劳务又须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2条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情形下,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准者,以次期统一发票开立交付消费者尚无违法。消费者拿到营业人开立之次期统一发票,仍可依统一发票刊印所属月份之号码对奖,不影响对奖权益。
该局举例说明,甲店家于109年8月30日销售货物时,因109年7-8月份统一发票已用罄,向所辖分局稽徵所报备核准提前使用109年9-10月份统一发票,并交付消费者,则消费者应以109年9-10月份统一发票号码对奖。甲店家则应将提前使用次期统一发票之销售额(即109年8月30日至31日之销售额)併入109年7-8月份营业税申报。
该局提醒,营业人应于申购统一发票前,审慎评估每期须用统一发票数量,若有发生不敷使用等特殊情形,而须提前使用次期统一发票,应依规定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并于交付非当期统一发票给消费者时,告知消费者,以避免消费者误解。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四科林审核员 06-2298146


出处: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883c97c13ab6463fb9d9b48a53da31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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