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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申报身心障碍扣除额之适用规定

最新法令 2022-09-29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4款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配偶、父母及为继承人之直系血亲卑亲属,该等人如为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规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或精神卫生法规定之严重病人,于被继承人遗产税,每人可再列报身心障碍者扣除额新臺币(下同)618万元。惟如被继承人本人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或严重病人,并不适用之。
  该局说明,申报上述身心障碍者扣除额需是符合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5条规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或精神卫生法第3条第4款规定之严重病人。又申报本项扣除额,可以检附足资证明在被继承人死亡日前,其配偶、父母及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人有该等身心障碍事实之证明(如身心障碍手册或证明、专科医生诊断证明书等),供国税局核认。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于111年7月间死亡,纳税义务人申报甲君遗产税,检附甲君本人及遗有之父亲乙君分别于110年度取得之极重度身心障碍证明,主张身心障碍扣除额1,236万元(=618万元2),惟因被继承人甲君本人并不适用身心障碍扣除额之规定,爰该案经核认乙君身心障碍扣除额618万元。
  该局提醒,被继承人之配偶、父母或为继承人之直系血亲卑亲属虽符合前揭规定之身心障碍者,如其为继承人而抛弃继承权,则不能主张身心障碍扣除额。纳税义务人宜注意相关规定,若仍有疑义或不谙税法规定,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迳洽辖区国税局,以维护自身权益。
(联络人:审查二科陈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561)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55f730b9e9c4a05a8cfe27c19cf5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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