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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博观点/留意开曼私募基金财报新规

新闻媒体 2020-08-06

凯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唐玮嫔 凯博/提供
凯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唐玮嫔 凯博/提供

开曼群岛继2019年1月1日实施经济实质法案后,为回应欧盟进一步要求,于2020年2月7日再通过「私募基金法」(Private Funds Law, 2020),将封闭型私募基金纳入监管体系。

「私募基金法」主要有以下几项规范。首先,封闭型私募基金必须向开曼金融管理局(下称CIMA)办理註册登记,每年进行年度申报并缴纳年费。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0年8月7日前进行登记的私募基金,其登记费用将可获得减免。故建议尽早于今年8月7日前完成註册登记。

此外,开曼私募基金需于财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向CIMA递交经CIMA认可的开曼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表。

也就是开曼私募基金需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交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开曼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表。

过往,针对开曼私募基金之财务报表,法令并未强制要求由开曼当地会计师签证。故许多开曼私募基金考量审计过程沟通便利性,系委任非开曼地区会计师,例如凯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国际公认之各项原则进行审计。

而「私募基金法」实施之后,则可由凯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之后,将工作底稿提交开曼当地伙伴会计师事务所覆核并由其签证财务报表,如此既可符合开曼法令规范,客户亦可保有审计过程沟通便利性。

除了上述两项主要变革之外,「私募基金法」还规范了每年至少一次必须由独立第三方或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开曼私募基金应关注「私募基金法」带来的变革,俾能合规运作。

凯博官网:www.kspcpa.com/?lang=zh

(作者是台湾及大陆註册会计师)


出处: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75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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