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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屋贷款利息可申报

新闻媒体 2020-06-24

民众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列报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是常见的节税方式。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人若是因继承取得房屋,且继承过户后仍符合相关要件,则所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也可申报列举扣除。

为了减轻买房压力,民众在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就可列举扣除购屋借款利息,每年以30万元为限。必须同时符合三大要件。

首先,房屋必须登记在纳税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名下,且必须在课税年度在该地址办完户籍登记,才可列报。

其次,该房屋不能出租、供营业或供执行业务使用;第三,必须取得向金融机构办理房屋购置贷款所支付的当年度利息单据。

国税局表示,纳税人继承房屋,若符合前述要件,继承人后续支付的购屋借款利息,也可在报税时申报列举扣除,不过属于增贷部分的利息,就不符合要件,不可列举扣除。

举例而言,甲君在2001年购买自用住宅,向银行借款800万元,甲君在当地办完户籍登记,符合购屋借款利息列举扣除要件。甲君在2018年死亡,由儿子乙君继承房屋,剩余未偿还银行借款余额250万元也由乙君承受。

乙君继承之后,也同样在当地办理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营业,则乙君可申报列举扣除该房屋未偿还银行借款250万元之购屋借款利息。

另外乙君另向银行增贷300万元,增贷部分就非属房屋购置贷款,不得申报列举扣除该部分借款利息。

国税局提醒,民众若将原房贷转贷到其他金融机构,可能因为歷经多次转贷及时间久远,未能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导致稽徵机关难以认定该贷款为原始购屋所借,影响自身节税权益,提醒民众记得要妥善保存相关文件。


出处: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65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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