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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投资损失认列时点及应注意事项
该局进一步说明,投资损失之认列时点,依下述状况分别有不同规范:
(一)因被投资事业减资弥补亏损发生投资损失,需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以主管机关核准后股东会决议减资之基准日为准;无需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以股东会决议减资之基准日为准。
(二)因被投资公司经法院裁定重整并办理减资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计画所订减资基准日为准。
(三)因被投资事业合併发生投资损失者:以合併基准日为准。
(四)因被投资事业破产发生投资损失者:以法院破产终结裁定日为准。
(五)因被投资事业清算发生投资损失者:以清算人依法办理清算完结,结算表册等经股东或股东会承认之日为准。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为普通申报案件,列报投资损失2,000万元,系因甲公司所投资之境内乙公司减资弥补亏损而认列之投资损失,惟依乙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及相关减资证明文件,减资基准日为107年12月25日,甲公司误以减资换发股票基准日108年2月20日作为基准,于108年度申报投资损失,因与前揭规定不符,经核定剔除补税,并将该投资损失转列于107年度,因107年度申报课税所得额为负500万元,转列投资损失2,000万元后,核定课税所得额为负2,500万元。
该局唿吁,营利事业列报投资损失时,应注意投资损失之适用范围、认列时点及应检附之证明文件,避免申报错误。
(联络人:审查一科张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262)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3921120247d48daad9cf3d427a0b1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