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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制厂商以其产制之菸酒参加展览,于展览完毕原件復运回厂者,免徵菸酒税

最新法令 2023-05-19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菸酒税产制厂商若欲以其产制之菸酒产品参加展览活动,并预计于展览完毕后将原件復运回厂,得依规定申请免徵菸酒税。
  该局说明,依菸酒税稽徵规则第34条规定,产制厂商以其产制之菸酒参加展览,于展览完毕原件復运回厂者,应将展览性质、主办机关、展览会场、展览期间及所需数量,检同该展览会主办机关证明文件,向产制厂商所在地国税局申请核准免税出厂。前项免税展览之菸酒如须在展览地销售者,应自行向产制厂商所在地国税局报缴菸酒税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免税展览之菸酒,产制厂商应于展览会结束1个月内检附退运有关文件或缴款书证明联,向主管稽徵机关销案,逾期应予补徵。
  该局进一步说明,菸酒税产制厂商未依前项规定于展览会结束1个月内检附退运有关文件或缴款书证明联,向主管稽徵机关销案者,如经查明该免税菸酒在未经补徵菸酒税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前,擅自销售或移作他用者,依菸酒税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应按补徵金额处1倍至3倍之罚锾。
  该局唿吁,菸酒税产制厂商如对以其产制之菸酒参加展览,倘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国税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将有专人提供谘询服务。(联络人:销售税组黄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710)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52b989e21544ef39b65c4b6495c2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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