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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禁令影响履约三招自救

新闻媒体 2020-09-16

美国华为禁令已经生效,安永圆方国际法律事务所昨(14)日指出,台厂在禁令之下虽面临履约困难,但可透过在贸易契约中主张不可抗力因素、法令因素以及推定适用当地法令等三种方式,避免违约赔偿的潜在可能。

本次上路的华为禁令包山包海,不只禁止美国企业与华为做生意,更扩及使用美国技术的厂商,对联发科、台积电等台厂而言,现在要和华为做生意,都必须取得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的许可,否则将面临来自美方的严重制裁。

安永圆方国际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阙光威表示,国际常见的买卖关系,交易双方会订定总合约,再依据总合约的内容去执行每一笔订单,违约豁免条款通常会出现在总合约的交易条件规范之下。

阙光威指出,台厂因华为禁令,若要取消原有的供货订单,要留意与客户的贸易合约中,是如何去订定违约豁免条款,以及未来在禁令下,应如何在合约中确保自身权益。最常见的情况,是双方契约明订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因而无法交货,便可豁免违约赔偿问题。

以美国祭出华为禁令为例,例如联发科、台积电若与华为间仍存有合约,便可主张不可抗力因素已发生,去解释履约困难的正当性。

阙光威表示,其实不可抗力因素算是比较笼统的契约文字,通常大厂的跨国合约会更严谨,例如明订法令限制与变化等因素,也可以是豁免违约惩罚条件之一,若契约当中已有相关条款,又比主张不可抗力因素,更适用于美国禁令上路情况。

最后,如果台厂与限制对象客户交易,但双方合约所订定的豁免违约条款,在不可抗力及法令因素等项目上都未作严谨规范;阙光威表示,跨国合约若有未尽事宜,合约最后要将整笔买卖关系,归到指定的国家法令规范下,也就是以契约双方所在地其中之一的法令作为准据,例如适用台湾的《民法》,可适用面临不可抗力因素的对应规范。


出处: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85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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