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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申報期限展延至111年8月1日,請依限申報
該局說明,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CRS辦法)第51條第2項規定,申報金融機構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CRS辦法所定申報期間,財政部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申報期間。受COVID-19疫情影響,金融機構啟動相關防疫措施,致人力調度吃緊,於原訂6月底前完成申報顯有困難,因此財政部於111年5月19日公告展延110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申報期限至111年8月1日,以減輕金融機構申報壓力。
該局呼籲,金融機構應於申報期限前完成申報作業,申報之檔案格式可至財政部「金融機構資料申報系統」(網址:https://www.cfi.mof.gov.tw)下載,如有系統操作相關問題,可撥打電話0800-808-228洽詢客服;至申報疑義,可洽財政部或各地區國稅局由專人提供諮詢服務(網址:https://www.mof.gov.tw;路徑:首頁/主題專區/反避稅專區/諮詢窗口/反避稅制度推動作業專人專線諮詢服務窗口)。
(聯絡人:審查一科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fa3d3833ef945f8b31905842f0551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