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官员指出,企业借钱买地设厂为经营用途,包括买土地、兴建厂房,其借贷利息支出可列为资本支出,抵减所得额、减免营所税负。然而,若企业只是借贷买地投资,并非经营用途,其利息支出无法在当期费用抵税,必须先计为递延费用列帐,等到未来土地卖出、才能抵税。
除土地以外,企业也可能需要借款购买设备以生产商品,如半导体业进口资本设备。官员指出,依照法规,企业借贷购买土地以外的固定资产,包括设备、建筑物等,在实际取得资产前,借款利息要先列为资产成本;等到实际取得资产后,像办妥所有权登记或实际受领,企业支付的借贷利息可转列为利息费用抵税。
但国税局提醒,企业要列报利息支出抵税,必须检附有效凭证,按照我国营利事业查核准则规定,所谓借贷利息凭证可分为三种,首先最常见的是企业跟金融业借贷,其凭证为金融业结算单或证明。第二是企业跟国内债权人借款,则凭证为债权人的收据。第三是企业向海外债权人借贷,除了债权人收据外,凭证还需要结匯或银行匯付等证明文件。
举例来说,过去有A公司向银行借贷2千万元、利率为2%,等于利息支出为40万元。不过,A的贷款中,有1千万元是购买土地投资、1千万元是购买生产设备,但是A却把两笔混在一起申报利息费用抵税,遭国税局剔除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