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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供公共卫生目的使用之到宅沐浴车免徵货物税规定

最新法令 2020-09-1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08年12月25日总统公布货物税条例第12条修正条文,新增专供公共卫生目的使用之到宅沐浴车免徵货物税,本次修正系为增进身心障碍者及长期照顾需要者福祉,优化长照服务,以降低到宅沐浴车购置成本,俾鼓励设置或捐赠到宅沐浴车。

该所进一步说明,货物税条例第12条第3项第2款所称专供公共卫生目的使用之到宅沐浴车应符合下列各项规定,方可适用免徵货物税规定。

  1. 到宅沐浴服务提供单位为依法设立且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
  2. 附有固定式水箱且车厢内加装排风、加热、供水及供电系统之小客车、小货车、小客货两用车。
  3. 车身应漆有提供单位之全衔及到宅沐浴车专用标帜。
  4. 经公路监理机关核发到宅沐浴车之特种车辆行车执照。

如对上述说明有任何问题,请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所将竭诚为您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竹南稽徵所销售税股陈俊甫
联络电话:(037)460597转314


出处: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496e3500937e4446856d0069e27540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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