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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代理人以网路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者,请于期限内向营利事业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申请

最新法令 2023-03-30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暨110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将于112年5月1日开始办理,营利事业欲委请代理人代为办理网路申报并上传申报资料者,须由营利事业或代理人(事务所)于112年4月1日至5月1日(原截止日4月30日适逢假日,展延至5月1日)向委任人所在地之国税局分局、稽徵所申请委任代理人代理申报,其经国税局核准后,以后年度无须再行申请。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採网路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请先向经济部工商凭证管理中心网站(网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请工商凭证IC卡,或透过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网址:https://tax.nat.gov.tw)申请简易电子认证,取得网路申报身分认证及密码后,即可于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透过网路方式办理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暨110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如不熟悉网路申报流程,亦可委任代理人,由代理人以代理人名义(统一编号)及代理人的报税密码或向XCA组织及团体凭证管理中心(网址:https://xca.nat.gov.tw)申请核发代理人(事务所)之「组织及团体凭证IC卡」,上传委任人的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及附件资料,其效力视同营利事业自行申报。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或代理人(事务所)申请委任代理人代理申报,经国税局核准后,即可以该代理人身分透过网路代为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未分配盈余申报。本项申请作业依申请人之不同,所需检附的申请文件亦有不同,分别说明如下:
   一、营利事业自行申请:由营利事业填具「委任书」向所在地之国税局分局、稽徵所申请。
   二、代理人(事务所)申请:由代理人(事务所)依委任人所属分局或稽徵所别,分别填具「代理网路整批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申请书」及「委任人明细表」,并依「委任人明细表」所列依序检附「委任书」并装订成册后,分别向委任人所属国税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请。相关委任书、申请书及明细表等文件,可自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站(网址:https://www.etax.nat.gov.tw)/书表及档案下载/营利事业所得税/项下下载。
       该局吁请营利事业及代理人多加採用网路办理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110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免出门即可完成申报,省时、安全又便利。
   (联络人:营所税组洪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337)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53b90af4a1b147c4a737cc89fd284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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