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民众来电询问集资购买公益彩券是否应先向国税局申报赠与税?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第2项规定,所称赠与,系指财产所有人以自己之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经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为。民众集资购买彩券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奖金之行为,非属赠与,免向户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机关申报赠与税。
该局指出,集资购买公益彩券属民众经常性活动,无须事先向国税局报备,民众可自行保存集资购买的证明资料(如:每人出资金额、如何分配奖金、何时购买、在哪购买等),以维护自身权益。
该局提醒民众应注意中奖所得奖金运用情形,如有涉及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规定,赠与人1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220万元)时,应于超过免税额的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主管稽徵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如有课税疑义,可洽户籍所在地国税局询问。
(联络人:审查二科赠与税股陈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576)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137a4041d554c6da26c3a6788cda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