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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办理111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之营利事业及机关团体,请尽速办理补报
该局说明,未依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与未分配盈余申报之营利事业及未依规定期限办理结算申报之机关团体,如于接到滞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办申报,经稽徵机关据以调查核定其所得额、应纳税额、未分配盈余及应加徵之税额者,按核定之应纳税额、未分配盈余应加徵之税额,另徵10%滞报金;其属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按稽徵机关调查核定之所得额按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另徵10%滞报金,滞报金之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新臺币(下同)3万元,最低不得少于1,500元。如逾补报期限,仍未办理申报,稽徵机关将依查得资料或同业利润标准核定其所得额、应纳税额、未分配盈余及应加徵之税额,并按核定应纳税额、未分配盈余应加徵之税额,另徵20%怠报金;其属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按稽徵机关调查核定之所得额按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另徵20%怠报金,怠报金之金额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最低不得少于4,500元。
该局唿吁,尚未办理111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之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于接到滞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请尽速补办申报,以免遭稽徵机关加徵怠报金。
(联络人:营所税组洪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337)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0974d1c54ff49809fcac0ef4d54c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