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今(9)日核释个人重购自住房屋、土地(下称房地),经核准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8第1项或第2项规定退还或扣抵税额,于重购后5年内,因下列原因之一,致户籍迁出或未设户籍于该重购房屋者,倘经查明该房屋实际仍作自住使用,确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情事,得认属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同条第3项规定追缴原退还或扣抵税额:
一、未成年子女就读或拟就读学校订有应设户籍于该学区之入学条件。
二、本人或配偶因公务派驻国外。
三、原所有权人死亡。
财政部说明,个人适用所得税法第14条之8房地合一税重购退还或扣抵优惠,出售及购买之房屋均应符合「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20点办竣户籍登记之要件,且为避免投机,以落实保障自住权益之立法目的,重购后5年内该重购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者,应追缴原退还或扣抵税款。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依上开规定,个人于重购后5年内,应于重购之自住房屋办竣户籍登记。惟实务上可能发生前开3类无法持续设户籍于该重购房屋之特殊情形,考量该等情形非属投机且该房屋实际仍作自住使用,爰发布令释规范该等房屋免予追缴税款,俾适度保障纳税义务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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