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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他方未履行不动产买卖契约而没收之定金属其他所得,应于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该局说明,依据财政部68年1月9日台财税第30131号函规定,个人与他人订定不动产买卖契约,因他方放弃承买,而没收之定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之其他所得,应合併该年度之所得,申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于110年7月15日与买方乙君签订不动产买卖契约,约定买卖总价额为5,00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定金300万元,后乙君因个人因素而无法履行契约,经双方解除契约后,甲君遂没收乙君所支付之定金300万元。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经重新核算其综合所得总额,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否则一经查获,除补税外将另予处罚。民众倘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联络人:销售税组孙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750)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f83edce170449d2ba73a400af98ad6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