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獨資、合夥組織自2018年度起,雖然要申報營所稅、但是免課稅,而且每年9月甚至免申報營所稅暫繳。此外,如果獨資企業主過世、由子女繼承衣缽,店內存貨、資產移轉給下一代免課營業稅。

獨資或合夥組織屬於我國《商業登記法》範圍,多半命名為「商號」、「社」、「行」、「店」、「坊」等,設置成本較便宜、頗受新創事業青睞。

官員指出,獨資、合夥組織、小規模營業人屬於個人營業性質,每年5月申報營所稅即可、部分甚至免申報,而9月營所稅暫繳一律免申報。

我國自2018年所得稅改後,一般大型的獨資、合夥組織為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需開立發票適用5%營業稅率。大型的獨資、合夥組織在每年5月雖然還是要申報營所稅,但只報不繳,其收入是按出資比例,以營利收入名義歸課到企業主、合夥人的個人綜所稅,大幅簡化新創事業的報稅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