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離鄉在外求學、工作的遊子們,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請務必妥善保留租房的契約書及租金支出證明,以憑在辦理結算申報時提出扣除,節省稅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的租金,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扣除數額最高以12萬元為限。但該申報戶若同時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房屋租金支出則不得扣除。
該所特別說明,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必須要提出兩項證明文件,第一項是租房的契約書及租金支出證明,第二項是租屋自住的證明文件。
第一項的證明文件,除租賃契約書外,租金支出應提供出租人簽收租金紀錄或租金轉帳明細表等書面證明;第二項的租屋自住證明,則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課稅當年度在租屋地址有戶籍登記,或提出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供稽徵機關備查。
該所特別籲請民眾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合所得稅股 林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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