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在计算应计入基本所得额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时,应先减除经稽徵机关核定的前5年证券及期货交易净损失,计算后基本所得额在新臺币(下同)50万元以下,才符合免缴纳基本税额的规定。
该局说明,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3条第1项第9款规定,基本所得额在50万元以下之营利事业免缴基本税额,次依同条例第7条第1项第1款规定计算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时,按同条例第7条第2项及同条例施行细则第5条第6项规定,若有以前年度证券及期货交易损失,应予减除。
该局进一步举例说明,假设甲公司105年度以前无证券及期货交易净损失,106年度至108年度证券及期货交易净所得(损失)分别为(50)万元、80万元及120万元,106年度至108年度课税所得额分别为175万元、(70)万元及350万元,则甲公司107年度及108年度申报计算基本所得额时,106年度证券及期货交易净损失应自107年度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中减除: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计算应计入基本所得额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时,如有经稽徵机关核定的前5年证券及期货交易净损失,应自当年度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中减除,尚不得直接以课税所得额加计当年度证券及期货交易净所得后,金额未达基本所得税额起徵点50万元而未先予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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